离婚的习俗与离婚证的变迁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国离婚证的历史变迁。(一)
原始社会的离婚习俗
离婚是一种习俗,古已有之。只是他在多偶群婚的原始早期是无所谓的习俗,
任何男女的婚姻终止关系,并不影响其男女双方同时存在另外一种婚姻关系,
因此最初的结婚与离婚同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随着氏族的外婚发展,结婚有了一定条件的限制,离婚也自然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
对偶同居的从妻居,望门居,在离婚习俗上有了简单的形式,即母方(或女方)明
确告知男方离开,携带自己的什物重归自己的母方或另行择偶同居,就接触了婚姻关系
(就是我们历史书上所述的“母系氏族社会”)
在我国古代,离婚习俗受到严格的封建制度制约,八离婚叫做“出妻”,把离出之妻叫做“弃妇”。
“出”,“去”,“弃”,“休”都是封建制度下的离婚概念。古代甚至明文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叫做“七出三不去。”
“七出”早在《礼仪.丧服》中记述出妻礼时就有这种古俗了。在《大戴礼.本命》和《烈女专》及《宋鲍女宗》
中都叫七去。在《公羊传》庄二十七年的注中又叫做“七弃”。这种离婚制规定:“凡弃妻需有七出之状,一
无子,二淫溢,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七出的基点是维护封建家长制及夫权出发的,因此七条条件在生活中不管是真是假,都是把女方放到被压迫的
地位的。
例如淫溢与妒忌都是为了丈夫特权而规定的。丈夫淫溢得到允许,三妻四妾都是得到保护的,妻子必须收贞操,
收凌辱。
古代出“不事舅姑”者是维护家长制的律条,家婆对媳妇的要求往往是十分苛刻的,以形成“不事”罪状,与现代
不敬老人的性质不一样。
“口舌”往往是女方的反抗,自然是不被允许的,女患“恶疾”而遭弃,更是惨无人道。
七出罪状之首“无子”是封建家庭延续的中断,自然要作为当然大罪。
可见,七出对封建制度是完全“合理的”
“三不去”的条件是“虽有弃状,有三不去”。
一,经持舅姑之丧,
二,娶时贱后贵,
三,有所受无所归。
这是从古代封建道德上出发对弃妇仅有的一点保护。古代离婚制中妇女改嫁也有定俗,并不具有自愿性质,
也规定了若干条件加以限制。
可见封建制度下的女性社会地位是及其低下以及婚姻制度是及其不公平的,那么以上内容就是我国古代
离婚的习俗与离婚证的历史变迁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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